咨询电话:0571-85176860

鉴定范围/ RANGE

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一、法医临床鉴定主要内容包括:
1.损伤程度鉴定:或称伤情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2.伤残程度评定:包括交通事故致残、工伤事故致残、意外伤害致残、打架斗殴致残等的评定。
3.因果关系鉴定:主要是指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鉴定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法医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护理时间、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误工休养时间、专人护理时间的合理性分析。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指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分析。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二、法医临床鉴定委托应注意事项:
1、委托手续必须齐全;
2、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含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临床检查结果、影像学照片等; 经手术治疗的,提供手术记录单;
3、提供相关事故资料: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打架斗殴需提供验伤报告,工伤事故需提供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委托书等;
4、伤残等级评定需在医疗终结或病情稳定后进行;
5、提供的资料需真实、可靠,由于资料虚假或不全等原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或不能作出相应鉴定意见,本所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浙公网安备 330103020007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