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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流程及问题解答/ HELP

  • 一、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答: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2.7条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受伤1~3个月后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受伤3~6个月后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受伤6~9个月后进行。
    4、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受伤6~12个月后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 二、鉴定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
    1.委托单位开具的委托书、介绍信,个人委托需带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案)、公安损伤程度鉴定报告(故意伤害案)、工伤认定书(工伤案)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护照、出生证等)
    3.与鉴定相关的材料(如病历、出院记录、影像片、检材、血斑等)
    4.既往鉴定记录或报告
  • 三、鉴定受理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报告? 答:
    通常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可完成(自鉴定费收齐、资料补充齐日开始计算)
    具体以鉴定时合同上所写鉴定时间为准。
  • 四、取报告时需要哪些材料? 答:
    1、若当事人本人来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和收据;
    2、若委托他人代领,需同时提供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如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等)、复印件(复印于A4纸)及收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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